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基建维修工程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基建维修工程变更,统一基建维修工程变更流程,加强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建设的使用效益,原则上不予变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利用学校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科研经费、社会捐赠等资金进行的基建维修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是指达到国家或省要求公开招标规模的新建、改扩建及大型修缮等学校基建工程;维修项目是指单项估算价未达到国家或省要求公开招标规模(现行规定为100万以内)的改扩建、装饰、修缮、小型新建工程以及零急修工程(零星维修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
第四条 各部门通过各种经费渠道进行的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和报送审计等工作由各部门统一管理负责。总务处是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所有的基建维修工程均需要报至总务处立项、备案。零星维修工程应使用零维修施工单位库中的施工单位,具体实施的施工单位由总务处统一安排、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公共房屋及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改造。
第二章 变更程序
第五条 基建维修工程变更程序,一般按以下流程进行:
1、提出变更申请。施工方提出变更申请报告,填报变更原因、相关图纸和变更工程量及变更造价等。由总务处根据实际需要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设计。
2、建设单位审批。对于基建维修工程造价变更预算价在1万元以内时,由总务处审批。单项变更预算价在1万元以上时,需校内上会批准。
3、工程变更执行。施工单位按工程变更通知令执行工程变更,如施工单位对工程变更持有异议,也应遵照执行,并在7天内向监理公司提交争议问题,协商解决。
注:对于部分无监理的零星维修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变更申请,由总务处统一进行管理与审核。
第六条 工程调整文件、设计文件、变更增加授权审批资料或相关会议纪要等资料需妥善保存,保证工程变更签证手续的真实、完整、合法。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的项目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执行国家有关文件;如遇市场行情变化较大,将适时修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