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校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办法,杜绝浪费和随意性,合理使用项目经费,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建设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建设管理改革,加强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凡本校校内的新建建筑工程施工由总务处归口管理,根据安庆市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校内改扩建及修缮等工程开工及场地占用,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监察制度,由总务处牵头,监察审计处、项目与采购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对建设工程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具体监督内容包括:
(1)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2)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工作;
(3)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4)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
(5)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6)审议和审定建设工程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7)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事项。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六条 各系部、各处室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签订合同、审计结算等规定程序,否则学校不承担由此发生的建设费用,并追究使用(管理)单位(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集中立项、计划管理和单项审批管理相结合的立项审批程序。
第八条 学校对每年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集中立项审批,统一计划管理。每年11月15日之前,各系部、各职能处室及有关单位根据需要,申报下一年建设工程项目,提出书面项目立项申请,报项目与采购管理处。项目与采购管理处实地考察后提出建设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在 12月底之前汇总报财务处。财务处将项目申请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预算汇总表作为学校下年度项目经费预算额度的依据。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工期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修期限等。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安排,使用部门提出功能需求,总务处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立项、图纸设计等),由项目与采购管理处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 总务处要按照建设工程合同内容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施工检验标准及施工规范,严格施工过程管理。由总务处指派现场工程师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现场协调与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项目与采购管理处的监督和管理下实施。大宗建设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进行招标。建设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十三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和相关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须经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检验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现场施工中的工程量变更、技术变更、隐蔽工程、材料认质认价、材料代用等必须经现场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当场签证,必要时有影像资料,严禁事后补办签证。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由乙方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的质量保证资料及竣工图。改扩建项目由总务处组织监察审计处、项目与采购管理处和财务处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竣工验收。新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执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立项申请、预算资料、立项计划书、施工委托书、合同书、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各种技术资料、竣工后决算资料等必须按规定要求由乙方装订成册,在验收完成后,提交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四章 工程审计结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上报结算书,结算书要求资料完整、数字清晰、计算程序规范、编制人资质符合有关要求、编制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结算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总务处不予受理,监察审计处不予审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标准,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由财务处支付剩余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学校水电气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据实交纳工程用水、电等费用,否则按行业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挖沟、破路、断绝交通、架空布线。因工作需要,必须挖沟、破路、断行、架空布线时,申请单位必须报总务处同意并履行相关施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施工中必须按规定施工,同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施工及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马路。各施工单位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堆物堆料。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马路边堆放物料的,经总务处批准后,可在远离马路处堆放整齐,不得有碍观瞻。校园主干道和人流量较多、易发生事故的重要道路两侧严禁堆物堆料。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的,学校将予以清理,并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清理费用。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设立施工告示牌并进行围挡。施工告示牌需明确项目概况、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联系方式、施工期限、作业时间等,同时对施工区域进行围挡。不按规定围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的,将适当扣除工程款。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施工现场及道路污水流溢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清除污水,逾期不改正或未清除污水的,将适当扣除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施工车辆未保持车体整洁、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运输单位和个人清扫被污染的路面;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运输单位和个人清扫被污染的路面,不按规定清扫的,将适当扣除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对施工场地内暂设、剩余材料、工程弃土及其它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干净,不得超过7天。不按规定及时清理场地的,学校将组织清理,并从工程款中扣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凡校内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或房屋改建和修缮等产生的渣土,必须由施工单位将渣土运往校外,不得随意在校内地点消纳,运送渣土的车辆行车时,必须盖好苫布、防尘罩,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遗撒、飞扬。乱倒垃圾、渣土的,责令立即清除,不按要求及时清理的,学校有权勒令停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