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21日 00:00 点击:[]
为加强国有资产和图书流通管理,规范借阅行为,保障读者公平使用图书资源的权利,倡导文明阅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逾期还书
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对逾期还书者,图书馆管理系统会自动暂停其借阅权限,等读者归还所借图书后,系统会自动恢复其借阅权限。对于不同的读者类型,图书馆采用分类处理办法。
学生读者须在图书馆提供义务劳动(整理书库书架、清理自习室占座物品等工作),所有借阅图书总逾期超期30天以内(含30天),义务劳动1小时;超期大于30天,60天以内(含60天),义务劳动2小时;……其余按此类推;如图书价值较高或预定人数较多,图书管理员可酌情在原有标准上适当延长义务劳动时间;图书馆由专人统一安排义务劳动。
对于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各类型读者,如有逾期达一年及以上的图书,则该图书按遗失处理,赔偿金由当事人按相关规定赔付。
2、遗失、损坏或偷盗图书
所借阅的图书如有遗失或严重损坏,根据图书的市场采购情况进行赔偿。
(1)凡遗失图书,须以相同版本或新版的同种图书赔偿。
(2)无法赔偿实物的,则按下列规定折付赔偿金。
普通中文图书赔偿标准:
1970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当前年-出版年)
1970—1987年出版的:按原价×15倍
1988—1998年出版的:按原价×5倍
1999—2008年出版的:按原价×3倍
2009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2倍
影印、原版外文图书赔偿标准:
1987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当前年-出版年)
1988—1998年出版的:按原价×10倍
1999—2008年出版的:按原价×5倍
2009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3倍
(3)遗失多卷书中的一册或数册,各分册有定价的,参照上述规定赔偿;多卷书以全套定价的,书价按平均每册价格计算,并参照上述规定赔偿。
(4)对于无法确定出版/印刷年代的图书以入藏年替代出版/印刷年。
(5)如有偷盗书刊的行为,违纪者须归还实物,图书馆可停止其借阅权限1年;对于情节严重者,图书馆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6)读者在图书馆如有其它违章行为,图书馆可酌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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