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各工作部门以学校名义,依照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在全校范围内能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属于暂时使用到的文件可用“暂行”或“试行”。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在校内规范性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冲突。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学校办学工作实际,体现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发挥指引、评价、预测、
教育和强制作用。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分析,遵循精简、统一、效能、民主、公开的原则,体现改革精
神,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几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条可以分设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空两字书写。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六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综合负责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统筹规划、清理、汇编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公开。
各职能部门是各自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承担相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解释、修改、废止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汇编等工作。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包括起草、合法性审查、审议、通过、公布等四个步骤。
第二章 起草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工作的需
要,研究并拟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分管校
领导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提高规范性文件建设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各部门认为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确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或者是按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必要时,起草工作可以邀请或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进行。
第九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但需明确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直接涉及学校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有关部门在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后,应及时将规范性文件移至学校党政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文件起草部门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给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在审查结束后,根据下面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一)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提出审查通过的意见。
(二)对内容基本合法,存在法律常识性错误、语言
不规范的,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三)对超越法定权限、超越《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规定的,提出纠正并修改有关内容的意见。
(四)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提出不予通过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学校决策会议或制发文件。
第四章 审议和公布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学校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内容,牵头职能部门应通过相关部门会商的方式,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经过充分会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牵头职能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通过内容合法性审查、听取师生员工意见、相关部门会商等多种形式审议后,应再次组织认真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稿。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起草部门依据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分别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符合《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中“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依据相关规定的决策形式和程序进行审定。
其中,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有关组织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根据其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议决定进行修改完善;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再次提交相关会议进行审议。规范性文件审议稿通过后,按照学校发文程序,报送有关校领导签发。未经会议审议,不得将规范性文件直接报请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时,需标注公开类型。
第五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由其授权起草部门行使。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中相关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第二十五条 属于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运用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由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一)因法律法规、高等教育相关政策调整,需要修订的;
(二)因章程修改或学校发展,需要修订的;
(三)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前提条件、调整对象发生改变的;
(四)规范性文件内容有违法、不当或冲突等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或修改,失去制定依据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条件发生改变,原规范性文件难以实施的;
(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合并的;
(四)规范性文件有施行期限,且期限届满的;
(五)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具有修改或废止情形的,经起草部门提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做出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重新公开征求意见,并经过审查、决定等程序。
第六章 清理和汇编
第二十九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三年清理一次,具体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具体执行。
规范性文件清理中,由职能部门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建议,规范性文件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发现就同一事项有数种规定,性质相同或类似事项制定有数种规范性文件,需合并修订。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全校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