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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6-01-26    阅读次数:

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治校工作,规范法律事务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通过招标确定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常年服务于学校各部门,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

第三条  学校依据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签署聘用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1-2名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协助学校做好法律事务管理。

 法律顾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学校涉法事务;

(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聘任要求以及聘任合同认真履行职责;

(三)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权益保守学校工作秘密

(四)坚持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五)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学校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高等教育法规理论和实践研究,对学校的法治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二)根据需要列席学校相关会议,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重要规章制度及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

(三)参与学校重大项目谈判,重要合同及法律文书的草拟、修改和审查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疑难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的研究、论证工作;

(五)为学校重大舆情、重要信访案件及突发事件等处置处理提供法律服务;

(六)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宣传工作,根据学校需要开展普法教育,为学校法治教育活动提供帮助;

(七)指导学校法治工作联络员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梳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法律风险,健全完善学校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八)承办学校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聘任及解聘

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且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三)有5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学校与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法律顾问聘期三年,期满后不再续聘的,与学校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的,应予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纪律被判处刑罚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二)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或借用学校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学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五)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有权对学校重大改革或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三)有权对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学校相关会议或者参与学校相关活动;

(五)办理学校法律事务时,依法有权向有关部门或个人了解情况;

(六)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七)依照法律法规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学校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学校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按学校授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法律顾问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党政办公室;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工作程序与管理

第十  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法律顾问对于一般性的法律服务通常以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便捷方式办理。对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举的比较重大的事项,须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协议书等形式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

第十 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程序:

(一)党政办公室对接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提出法律意见,结果分别向党政办公室和申请部门反馈,同时向党政办公室分管校领导报备。

)就法律事务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由党政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 法律顾问办理涉法事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提交法律意见书特殊情况经报党政办公室同意后可延长时限。

第十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法律顾问管理机构,承担学校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服务保障等具体事宜。

第十 学校每年按双方合同约定为法律顾问安排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党政办公室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  法律顾问受学校委托担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代理人的,代理费按照优惠原则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章

十八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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