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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6-17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密级文件管理,规范我校定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家保密范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密工作是保守国家秘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学校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包括图文资料,磁介质等),依照《国家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定密,最迟不超过10天。

第三条 我校工作人员,特别是具体承办定密工作的人员和主管领导,应认真学习相关的保密法规,掌握定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工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定密工作。

第四条 我校保密委员会主管定密工作,负责定密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保密委主任可根据职责分工,授权保密委成员审核、批准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定密工作事项。

第五条 各直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定密工作制度,将定密工作纳入公文处理程序和相关的办事程序,并根据实际需要,将所适用的保密范围规定按岗位职责分解,让所有工作人员知悉自己职责范围内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第六条 凡属《国家保密范围》已明确规定的秘密事项,应采取“对号入座”的方式,拟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提出定密依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确定属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先向校保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定密审批单”,并经分管负责人进行定密审批后,方可送办公室进入公文处理程序。对没有按定密要求办理“定密审批单”的,办公室应予退回。

第八条 具体公文拟稿人是公文定密的责任人,在起草公文时,对已确定属国家秘密事项的公文,应在公文送审稿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栏填写定密内容,且公文的拟制须在机要室涉密计算机上完成,以防涉密事故发生。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保密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年记;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记。

第十条 各直属单位及部门对属于保密范围内的事项,应在相关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3年)。标示在密件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位置。非书面形式的密件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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