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学校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1、领导必须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责任制。
①不泄露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③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④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⑤不在私人通讯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内容。
⑥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
⑦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⑧不在接受来访和采访活动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⑨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及时清退、归档。
2、现职厅局级、县处级干部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务,应在学校机要室进行。
3、领导因病住院,某些急办秘密文电确需送医院办理的,应指定专人随送随办并及时收回,不得泄露与扩散。
4、领导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发生泄密问题,应主动及时向校保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5、领导干部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有权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