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采购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全流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安徽省政府采购工作指南(2024年版)》(皖财购函〔2023〕214 号)、《安庆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宜政办〔202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管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17号)、《安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宜财购〔2025〕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含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的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类及限额标准以下(不含校内采购,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招标项目除外)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发展规划处(以下简称发规处)是采购项目谋划、前期论证、储备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办法和规定履行项目入库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是财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财务承受能力评估、债务风险评估、预算编制、预采购项目资金申报、跨年度支付的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等虚拟指标申报、年度结余资金使用申报、资金(含违约金)监管、资金支付(含履约保证金退还)等。
第五条 采购需求部门负责指定专人担任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或论证、建设方案征集(若有)、采购预算报批、项目概(预)算和采购需求编制、提交立项或审批、采购意向公开(若有)、标前公示(若有)、招标(采购)文件审核、合同审核、检测项检测报告查验(若有)、预付款支付提交(若有)、项目建设、合同履约、提交验收、提交固定资产入库、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提交报销、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与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处)是采购需求编制内部控制和风险、采购实施、采购合同拟定及提交审批、合同签订,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徽采云采购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徽采云平台)及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操作的管理部门。
第七条 总务处是采购项目的国有(固定)资产、验收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固定资产入库等工作。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是项目立项发布和合同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纪要的发布,采购合同的审订审批,合同签订(含续签合同),采购实施、合同履约、合同验收等环节涉及法律事项的咨询和服务,合同档案备存等。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对学校采购项目市场调研及论证、概(预)算执行、采购实施、合同履约、决算审计、资金支付等全流程工作环节进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管理
第十条 发规处履行项目谋划储备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应当与学校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在项目谋划时应突出有保有压、综合平衡,严禁不顾财力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对接国家及省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以及加快补齐学校发展领域短板,重点做好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及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支持类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功能支撑类项目谋划工作。
第十二条 对接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类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论证。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建筑体量、建设标准,大型公共建筑装修工程造价一般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35%。合理确定房屋建筑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多层公共建筑使用面积系数一般不低于65%,高层公共建筑一般不低于60%。
第十三条 指导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各采购需求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划和发展需要,在市场调研(建设方案征集)后,通过处务会或学院党政联席会开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论证。
第十四条 按年度汇总建立全校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储备库是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实施。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动态测算学校财力,严守债务率、偿债率红线,严控隐性债务,优化债务期限结构,预留适当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七条 编制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预算。预算编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资金性质、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明细、项目类别、采购品目、采购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标准类资产、采购组织形式、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预留份额、资金来源等。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
第十九条 采购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增或调减的,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执行。动态申报预采购项目、跨年度支付项目虚拟指标、年度结余资金。
第二十条 资金执行按合同约定、项目(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报销凭证三相符原则,杜绝挤占挪用、违规拨付、超进度拨付,严控违约金、履约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全程动态监控。
第四章 项目采购意向公开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处履行项目采购意向公开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应当尽量提前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客观原因导致公开时间不足30 日的项目,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在“徽采云”平台进行标识处理,未经标识的不得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服务类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
第二十三条 按项目实施的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框架协议、电子卖场项目除外),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等。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避免出现办公经费、维修费用等无法体现项目内容的项目名称)。
第二十四条 公开后采购意向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动或涉及金额变动超过原公开金额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第五章 项目采购方式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处履行项目采购方式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类施工单项最高投标限价400万元(含)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采购,预算价200万元(含)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采购,预算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类施工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4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采购,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采购,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下,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类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政府采购类工程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单项采购预算在60万元至400万元之间),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
政府采购类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单项采购预算在30万元至400万元之间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方式。
办公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空调、碎纸机、液晶显示器等采购,按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电子卖场限额标准规定的方式方法采购。
校内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采购的交易方式有参照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安庆市公共资源自主交易平台交易、徽采云电子卖场采购、竞价、比选、遴选、比价等。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编制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需求部门履行项目采购需求编制主体责任。项目处履行采购需求编制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采购需求部门在编制采购需求前,应当开展深入的市场调研,主要了解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服务水平、供应及价格等情况。
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不得超标准、超范围采购,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一)不得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的条款;
(二)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三)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四)不得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技术、商务条款;
(五)不得提供非正版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等;
(六)不得使用特定的规格技术标准(背书)指定某一供应商或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设定的其他情形。
采购需求内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项目处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进行修改。
采购需求内容还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以及资质要求、技术要求、预算金额、采购方式、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若有)、采购意向公开信息(若有)、合同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收取、验收条款、违约条款等。
下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在编制采购需求前,开展市场调研或项目建设方案征集和采购需求标前公示工作:
(一)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二)涉及师生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设备等项目;
(四)上级或学校认为需要开展建设方案征集或采购需求标前公示的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市场调研(项目建设方案征集)对象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应当具有代表性。采购需求部门可自行组织采购需求市场调研,也可以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市场调研,但不得委托相关供应商进行需求的调研。
对采购需求相对固定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方案征集、标前公示,如:建设工程类项目、纸质图书采购、涉及图书等资料数字资源等单一来源采购、物业服务采购等。
原则上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需求部门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市场调研等工作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第三十条 因发展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提供进口产品申请表、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校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学校教职员工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
第三十一条 加强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一)工程建设类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工作的通知》(宜公管〔2024〕19号)、《关于推行招标文件(公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公管〔2024〕59号)等文件要求,由项目处牵头会同总务处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或邀请行业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或结论。
(二)政府采购类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按优化营商环境等文件要求,由项目处根据《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装备类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试行)》(庆医专采〔2024〕2 号)牵头组织校装备委员会成员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参与审查。重点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非歧视性审查、公平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和履约风险审查。
政府采购类工程项目采购需求审查,按第(一)条工程建设类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审查要求办理。
(三)校内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需求部门自行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项目处审核。
第七章 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采购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立项。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预算(或工程项目概预算)达到30万元的,采购需求部门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立项,党政办办理立项纪要的发布工作。
第三十四条 采购项目预算达到5万元的,由采购需求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立项,党政办办理立项纪要的发布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采购项目预算在5万元(不含)以下 3000元(含)以上的,由采购需求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章 项目采购计划申报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处履行项目采购计划申报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应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预算资金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并在“徽采云”平台申请政府采购计划。无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集中采购目录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无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确需预算批复前开展采购活动的,可以实施预采购、虚拟指标采购,以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公开采购意向,申报预采购计划。
第九章 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处履行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备注电子卖场、框架协议的品目,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确实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当委托集采机构采购。
第四十条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根据自身能力、条件和专业人员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四十一条 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分散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章 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处履行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要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采购文件应当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不得设置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隐形门槛和壁垒。应当通过首购、订购、优先采购、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节能环保、乡村振兴、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可收取投标人不超过工程估算价的2%的投标保证金,收取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免收采购文件(含纸质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含纸质文件)工本费。鼓励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政府采购项目(预采购项目除外),对中小企业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
第四十七条 应当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应当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等内容。
第十一章 项目采购公告发布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处履行项目采购公告发布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类应当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发布采购公告;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发布采购公告;限额标准以下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在学校官网、代理机构网站、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需按照财政部等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五十条 发布的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应当确保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采购公告内容一致。
第五十一条 更正公告的更正事项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针对采购文件的更正可能影响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应满足规定的时间要求。
第五十二条 因流标、废标、其他依法需要原因等导致招标采购项目终止的,应当发布终止公告。
第十二章 项目采购评审管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处履行项目采购评审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 进场招标及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招标的采购项目,代表学校参加评审工作的业主代表,原则上为项目部门的人员,由项目部门负责人确定,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挂网发布前应当保密;项目处安排本部门人员参与采购项目的开标、唱标等的见证工作,但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参加评审工作。
第五十五条 评审人员(业主代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人员权利、义务,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评审阶段,应主动履行异常报价审查职责;对报价明显不合理的,应当询问供应商,要求其作出说明或提交证明材料。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对个人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不得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
(四)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回避,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不得私自与供应商接触。
(六)不得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八)除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不得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九)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十)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十一)配合项目处、第三方代理机构及监督部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或投诉。
第五十六条 评审人员(业主代表)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由监察审计处、项目处暂停其 3至12 个月评标评审;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审人员(业主代表)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进场招标的采购项目非业主代表的评审专家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执行。
第五十八条 发现进场招标的采购项目非业主代表的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应依规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反应。
第五十九条 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招标的采购项目非业主代表的评审专家管理,由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按《关于印发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招协〔2025〕2号执行。
第六十条 发现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招标的采购项目非业主代表的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应依规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反应。
第十三章 项目采购结果确认管理
第六十一条 项目处履行项目采购结果确认管理职责。
第六十二条 项目评审报告中评审小组推荐的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确认为中标(成交)人。
第六十三条 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因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章 项目结果公告发布管理
第六十四条 项目处履行项目结果公告发布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工程建设类应当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同时发放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结果公告,并同时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限额标准以下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在学校官网、代理机构网站、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发布结果公告,并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结果公告中应附现场记录表。
第六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成交)。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项目质疑与投诉管理
第六十七条 项目处履行项目质疑与投诉管理职责。
第六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质疑与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质疑与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条 校内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采购项目质疑与投诉,参照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涉及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党政办履行项目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十二条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七十三条 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和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七十四条 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七十五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变更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解决。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学校可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3年的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七十七条 进场项目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完成合同备案,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章 项目合同履约管理
第七十八条 采购需求部门履行项目合同履约管理职责。
第七十九条 若采购文件中约定合同签订后供货前中标(成交)人提供检测报告等需查验材料,应当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投标(响应)文件中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真实性进行复核。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及时书面报告项目处。
第八十条 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更正公告(若有)、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等开展项目建设和合同履约。对合同履约环节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限期内进行整改,超出按合同履行限期的,按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八十一条 若采购文件、合同约定预付款条款,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具备实施条件下,办理预付款报销手续,手续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第八十二条 中标(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第八十三条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监管项目进度并按要求收集、整理项目验收必要的书面材料。
第八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满足退还条件的履约保证金应及时退还,原则上不得延迟,也不得以保证金的名义占用合同尾款。
第十八章 项目履约验收、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十五条 总务处履行项目履约验收、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八十六条 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更正公告(若有)、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等开展履约验收工作。
第八十七条 在中标(成交)人提交合格的验收申请材料 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行业专家、未中标(成交)人等参与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产生的一切费用不得由中标(成交)人支付。
第八十八条 对验收环节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并按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八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指导采购需求部门做好固定资产入库及管理工作。
第十九章 资金支付及绩效评价管理
第九十条 财务处履行资金支付及绩效评价管理职责。
第九十一条 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 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第九十二条 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采购合同一致。
第九十三条 采购项目合同结余资金,以及不再实施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原则上应予收回。确需调整使用的,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要求执行。
第九十四条 采购项目应当注重绩效,在编制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时,对涉及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同步编制采购项目绩效目标。预算执行结束后,应从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程序合规性、政策执行效率及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价。
第二十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九十五条 项目全流程涉及处室(中心)、学院各自履行所经办项目档案管理职责。
第九十六条 对采购项目全流程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对于在较长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重大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可根据需要永久保存。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档案,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九十七条 采购项目全流程材料包括项目立项前材料,如:项目入库、采购预算、项目市场调研(方案征集)、装备委会员审查等;项目立项材料,如:立项审批、标前公示(若有)等;项目采购实施材料,如: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合同文本等;项目建设过程材料,如:项目合同履约及验收、决算、支付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履行纪律与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十九条 所有参与采购项目经办、全流程管理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
第一百条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采购项目全流程专项检查,重点对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管理、立项审批、采购实施、合同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工程建设施工管理、验收管理、资金使用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
第一百零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项目全流程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内容表述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章不完全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章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如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由项目与采购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采购项目全流程管理责任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