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财务处 时间:2026-01-13 点击数:
各部门、学院:
为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开具行为,若纯属个人消费,无需公务报销的业务,可要求销售方开具以个人信息为抬头的发票,不得开具以“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为抬头的发票,不得使用“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纳税识别号开具发票。请各部门和学院务必通知到所有教职员工。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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