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确适用对象、管理责任和范围
《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具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权利
1、年满十六周岁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
2、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搭载一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3、免费登记上牌。《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4、临时通行标识三年有效。《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
5、购买保险有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 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的安全规范
1、按要求及时登记上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规定,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骑乘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条 规定,骑车和乘车都需要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将面临处以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3、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如定,所有上路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拼装、改装、加装。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4、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通行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都明确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定。同时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都明确了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